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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7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关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4时1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2****的小型轿车在汕头市金平区**桥上逆向行驶,与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V9****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轻伤二级的伤害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出警命令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对喝酒地点、案发时驾驶粤D2****的小型轿车、案发地点、发生碰撞的粤V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 张泳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34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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