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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号。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1990年6月20日被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19年8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武川县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川县可镇南大街与文化西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同车道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庞某某驾驶的蒙A*****号“本田”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 认定,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关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9.4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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