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8********,汉族,本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桃源大桥时,其车辆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关某某未报警并联系代驾搭乘其将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同日3时30分许,交警在南宁市青某某桃源路新民路口将该车拦截。经认定,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关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损坏交通安全设施清单、收据、修复证明、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乐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新城--栋--单元501房,联系电话:1397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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