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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02时21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B6****号的灰色**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两张。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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