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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辽H****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普兰店区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84Km+939m处,超速72%行驶,未避让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于永珍,将于永珍撞伤,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死者于永珍系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调解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尿样登记表、扣押机动车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94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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