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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6号“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广厦学院门前处,与对向等信号灯被害人石某某驾驶黑A****8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关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286.52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关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甘小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1.  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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