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0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与联发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关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9.99mg/1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关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