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系**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市**区**路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43分左右,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色**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上街区**路由**向**行驶至**街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巡警查获。2019年10月21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关某某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3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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