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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1********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会宁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鉴,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08.4076mg/100ml。

经侦查,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关某某抓获现场视频光盘、采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系聋哑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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