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街道**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3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20分,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黑LK****号牌的飞碟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永和街街道办事处金星村十字街慧敏超市前门处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进行检验,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结果显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4.1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被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冬梅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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