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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7********族,中专文化,七台河市**美食城和**铁锅炖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系七台河市**美食店及**铁锅炖的经营者,**铁锅炖经营期间使用固液态混合的甲醇燃料。关某某明知其店内甲醇燃料属于具有易燃性、毒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其在储存使用过程中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严格管理,将甲醇燃料存储在铁锅炖储物间内,未设置专门仓库、未指定专人管理,也未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2019年1月24日,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吴某某到**美食店参加婚宴饮用饭店提供的“纯粮原浆53度”散装白酒后,二人分别于26日、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害人均系生前饮用含有甲醇的白酒后中毒,引起急性肾小管变性坏死等,导致呼吸循环障碍死亡。其余饮用该白酒人员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症状,同桌饮酒人员案发前后未在其他场合饮酒。

经侦查,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关某某到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经讯问后被依法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与认证中心的检验报告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易燃性、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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