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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8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曾于2011年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被告人关某某申领了卡号为4392260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于 2008年7月6日至2014年4月24日在沈阳市**百货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008.9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0年6月,被告人关某某申领了卡号为5201521391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于 2010年7月7日至2014年4月23日在沈阳市**百货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392.2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报案材料、欠款明细记录、催收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申领信用卡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姚淑敏

2015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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