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传播性病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善县**街道*****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11月13日因卖淫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嘉善县**街道**浜*区*号*室的租房内向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2、2020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嘉善县**街道**浜*区*号*室的租房内向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3、2020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嘉善县**街道*浜*区*号**室的租房内向纪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4、202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嘉善县**街道*浜*区5号101室的租房内向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嘉善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锴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平湖市看守所;

2.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