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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5********,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屯。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10时许,无证驾驶黑AR1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榆树市北环路八达物流大门前向后倒车时将站在车尾部的行人陈某甲撞倒碾轧致死,关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发现撞人遂报案。经认定,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一年半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冬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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