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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田东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桂L****5号小型轿车搭载蒙某甲、蒙某乙、凌某某沿省道S306线由**县方向往**县方向行驶,当日凌晨00时50分许,其行驶至省道S306线198KM+450M路段(**镇**村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出左侧路外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蒙某甲当场死亡,关某某、蒙某乙、凌某某受伤,桂L****5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关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蒙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已赔偿蒙某甲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8000元,赔偿伤者蒙秀欢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蒙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凌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日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766****。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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