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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关某某独自驾驶陕A****P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宁大桥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段某某碰撞,被害人段某某被撞后坠落桥下,造成被害人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段某某系交通肇事后高坠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鉴定结论;

5、民事赔偿协议书;

6、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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