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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乡**村。现住:敦化市**街**城**期住宅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4时许,醉酒后超速驾驶吉HEG***号轿车,沿翰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蛟河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路段时,与正在清扫道路的环卫工人苏某某相撞,相撞后该车辆失控又穿越道路西侧花池子分别与停车位内的吉A6****号轿车和黑A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苏某某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血胸,肝破裂致大失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时造成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主动报警投案。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关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许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郭某某、祁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延边朝鲜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七)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关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华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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