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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9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镇****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经黄某某(已判决)介绍,被告人关某某用个人信息分别注册了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并办理相应对公账户,并将五套对公账户卖给了张志荣(另案处理),被告人关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693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关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关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民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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