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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黎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52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某、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先后加入“**公司”,后以本市**区**洲**村**公寓**房作为窝点实施诈骗活动。为提升在公司的等级,关某某等人以女性身份通过添加其他男性为好友,并在聊天过程中骗取他人信任,后以生病等理由骗取钱款。关某某负责管理**公寓**房,关某某等人所骗取的钱款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部分交由公司高层提升等级,部分自用。具体诈骗情况如下:

(一)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梁某某的QQ号。聊天时,关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贺州人。2016年6月,关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添加梁某的微信号,并继续进行聊天。6月30日,关某某让其他女性同伙帮忙打电话给梁某某,并谎称肚子痛,而另外的女性同伙则谎称要陪同关某某去检查。随后关某某等人以得了阑尾炎需要做手术等理由,骗取梁某某共2000元。

(二)2016年年中,被告人关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韦某耀的QQ号。聊天时,关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贺州人。随后关某某以本人得了急性病急需手术及母亲胃出血需要做手术等理由,骗取韦某耀共3400元。

(三)2017年4月,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添加被害人黎某乙的微信。聊天时,关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人,并发送女性照片给黎某乙。随后关某某谎称生病等理由,骗取黎某乙共15030元。期间,关某某返还黎某乙1000元。

(四)2017年4月,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添加被害人廖某某的QQ号。聊天时,关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贺州人。2017年7月,关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添加廖某某的微信号。随后关某某谎称得了急性阑尾炎需要做手术等理由,骗取廖某某共1400元。

(五)2017年年中,被告人关某某利用微信软件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聊天时,关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人,并发送女性照片给李某某以骗取李信任。2017年11月开始,关某某以生病等事由,骗取李某某共1880元。

(六)2017年6月初,被告人黎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冯某某的微信号。聊天时,黎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人,后通过微信软件添加冯某某的微信号,并发送女性照片给冯某某以骗取冯信任。2017年7月开始,黎某某以子宫膜血管破裂等事由,骗取冯某金共6800元。期间,黎某某返还冯某金500元。

(七)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平台认识被害人姜某某,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添加姜某某的微信号。聊天时,黎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人。4月28日开始,黎某某伙同他人以急性阑尾炎等事由,骗取姜某兴共8800元。

(八)2018年2月,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添加被害人向某某的微信号。聊天时,黎某某谎称其是女性、广西人。5月9日,黎某某以肚子痛需要做手术为事由,骗取向某某信任,骗取向某某400元。

(九)2016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认识被害人高某某。2017年9月8日,邓某某向高某某借款200元,并添加高某某的微信号。随后邓某某以车费、碰坏电脑等事由,骗取高某某共6900元。期间,邓某某返还高某某500元。

(十)2017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添加被害人谢某某的微信号。聊天时,邓某某谎称年龄16岁、**人、在**市**区附近上班,并发送虚假的女性照片给谢某某以骗取谢信任。11月9日,邓某某以没钱购买生活用品、碰坏别人电脑等事由,骗取谢某贵共300元。

(十一)201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软件、微信软件添加被害人何某某为好友。2018年1月30日,陈某某以生病、帮何某某保管钱款为由,骗取何某某共9400元。期间,陈某某返还何某140元。

2018年5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区**洲**村**公寓**房将被告人关某某、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 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调查函等书证,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关某某、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关某某数额巨大,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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