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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陈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室,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乡**村**号,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小区**号,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社区,打工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区,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公司职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打工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区**号,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小区,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纪某甲、叶某某、纪某乙、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纪某甲、叶某某、纪某乙、罗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微信、网络、线下、快递、邮寄等方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附近、西二环天翼路附近、太和大厦、太和电子城、北京、新疆、广东、江苏等地购进并向他人出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

经统计,被告人关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268393元(获利数额30000余元)、陈某甲的非法经营额为185250元(获利数额20000余元)、黄某某的经营额为173224元(获利数额5000余元)、陈某乙的非法经营额为110000元(获利数额20000余元)、王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109955元(获利数额10000余元)、纪某甲的非法经营额为81933元(获利数额5000余元)、叶某某的非法经营额81810元(获利数额5000余元)、纪某乙的非法经营额为70315元(获利数额7000 )、罗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58302元(获利数额5000余元)。

另,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尚未出售的9条“烟弹”、被告人纪某甲尚未出售的91条“烟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纪某甲、叶某某、纪某乙、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19年11月4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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