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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43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室**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关某某在未得到“OPPO”、“viv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华强北电子市场等地方购买二手OPPO、vivo手机以及用于更换的后盖、屏幕等配件,然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庭**房进行翻新、包装,最后在华强北统建市场进行销售。期间,关某某找来被告人陈某某帮忙拆卸组装维修手机。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关某某、陈某某住处现场缴获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成品25部、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成品28部、手机屏幕总成30个、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壳8个和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壳13个。经统计,关某某、陈某某等人自作案以来共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数额为326155元人民币。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假冒手机及配件价值人民币87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送货单、现场查获的手机屏幕和手机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裴仕彬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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