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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12131991********,满族,中专,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屯**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7********,汉族,专科,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村**组,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关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合法烟草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中华、芙蓉王、黄鹤楼等品牌的假烟共计155805元,并发展微信代理和客户向外销售****。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关某某处代理假烟向外销售赚取差价,交易金额达536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商南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手机截图;辨认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人石某某、阮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关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翟梅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7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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