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耿某某挪用公款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家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三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东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张某某(已死亡)利用担任东风区**管理办公室**的职务便利,将专项账户内的专用款转到佳木斯市东风区**管理办公室账户。为了偿还对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的借款,张某某按照关某某、耿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填写了一张付款单位为“佳木斯市东风区**管理办公室”、用途为“**款”字样的转账支票给关某某、耿某某,二被告人在明知付款单位非张某某、其并没有征地款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 年1月28日、2019年1月21日在**农村信用社,分别将转账支票上的41.8万元、42.4万元转到自己名下账户内。

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开户许可证、东风区成立临时机构通知、死亡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农村信用社交易流水、转账支票、进账单、存取款凭条、关某某、耿某某取款时的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颜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新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具有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5月7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