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211998********,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朔县**镇**园**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211998********,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以来,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金家村出租房内,在明知“寻欢”APP是含有色情内容的视频聊天软件的情况下,购买三十张电话卡和“来信”等网络平台提供的手机验证码用于在“神段子”、“potato”等聊天软件注册账号,用性感女性的图片、诱惑的文字作为聊天软件账号的头像、网名,租用十余台远程电脑每天登录上百个账号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推送“寻欢”APP下载链接或二维码,以此获取高比例提成。2019年11月以来,罗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其中,并在被告人关某某的安排下负责以相同的模式推广同类型的软件“约吧”APP。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及罗某某在灵川县八里街金家村出租房内被抓获。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推广“寻欢、“约吧”APP共非法获利54222元。该非法获利均由支付宝账户昵称为“AS”的(真实身份不详)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关某某,由被告人关某某分配给被告人欧某某及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电话卡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侦查实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微
检察官助理:胡松雨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欧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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