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生于1984年****日,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号, 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 住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关某某在网上发现有人发布高价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后,当即与信息发布人(身份未查明)取得联系,后约定每张银行卡给关某某付报酬2500元。关某某为牟取暴利,自2018年11月以来,指使其妻弟闫某某(已判处)负责收购银行卡,并约定每张银行卡给闫某某付报酬2000元。后闫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省信阳市区多家网吧的卫生间墙上涂写“高价回收银行卡”的信息,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向关某某进行出售。

2018年年底,丁某某得知该信息后与闫某某联系,闫某某委托杨某某带领丁某某前往武汉办卡,丁某某以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开通U盾和网银等业务后出售给闫某某。此后,丁某某又介绍其朋友李某某、胡某某分别办理一张手机卡、两张银行卡出售给闫某某。

2019年3月,李某某介绍常某某前往武汉办理一张手机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后直接出售给闫某某。2019年3月29日,常某某又介绍余某某、谭某某前往北京分别办理一张手机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出售给闫某某。闫某某将收购的十二张银行卡以每张2000元价格出售给其姐夫关某某,关某某又将收购来的银行卡全部以每张25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二被告人户籍资料、余某某、谭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胡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资料、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余某某、谭某某、常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闫某某供述,被告人关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关某某非法持有12张,杨某某非法持有6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人罪认罚,应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留

2020年1月14日 

附:刑事侦查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注: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