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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朋某某等14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关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现住杨某某**新都市**号楼**单元**室,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5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服刑期间减刑1年,于2013年2月5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14日。2019年9月20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朋某某,绰号毛毛,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杨某某**新都市**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号,现住武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陕VT0219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卫,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街道办**村**组**号,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室,陕VT0213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乡**村**街**号,现住周至县**镇**修理厂,汽车修理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号,陕VT0088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被告人淡某飞,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街道办**村**组**号,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室,陕VT0165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儒,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号,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陕VT0071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组**号,陕VT0129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号,陕VT0097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顺,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号,陕VT0252出租车夜班司机。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刚,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组,杨陵**公司员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减刑后于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号,陕VT0162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5**号,现住杨某某**印象**号楼**室,陕VT0077出租车夜班司机。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胡某卫、张某、石某亮、淡某飞、康某儒、张某军、刘某、刘某顺、李某刚、孟某涛、张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在杨某某田园新都市小区24号楼2单元1201室内,被告人关某、朋某某先后组织微信昵称“静心”、“园园”、“王丽”、“小黄”、“艳子”、周某琴、于某红、吴某莉、史某园、贾某娟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先后有张某乙、赵某军、苏某、刘某峰、张某刚、夏某宏、吴某刚、郭某、邓某龙、党某波等人在该卖淫窝点或酒店等地嫖娼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女。关某、朋某某通过组织卖淫非法获利数万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关某、朋某某组织妇女卖淫的情况下,为其接待嫖娼人员约10人,获利约1000元。

被告人王某、胡某卫、石某亮、淡某飞、张某军、康某儒、刘某顺、李某刚、孟某涛、刘某、张某甲等人系杨凌出租车夜班司机。王某先后介绍运送约20次,共20余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3740元。胡某卫先后介绍运送20次,约20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2000元;先后介绍运送6次7名嫖客到袁某杰(已起诉)、石某某(已起诉)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840元。石某亮先后介绍运送8次,约11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1200元。淡某飞先后介绍运送3次,共5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550元;先后介绍运送2次4名嫖客到袁某杰、石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480元。张某军先后介绍运送5次,共8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840元。康某儒先后介绍运送5次,共8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870元。刘某顺先后介绍运送5次,共8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520元。李某刚先后介绍运送4次,共8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640元。孟某涛先后介绍运送3次,共6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670元。刘某先后介绍运送5次,共8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720元。张某甲先后介绍运送3次,共4名嫖客到关某、朋某某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非法获利约440元。

被告人关某、王某、淡某飞、张某军、张某甲、康某儒、孟某涛、张某、胡某卫、刘某、石某亮、刘某顺、李某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朋某某租用民房,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胡某卫、张某、石某亮、淡某飞、康某儒、张某军、刘某、刘某顺、李某刚、孟某涛、张某甲协助其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2020年4月7

附:1、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卫、淡某飞、张某军、康某儒、孟某涛、张某某甲现羁押在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朋某某现羁押在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亮现羁押在武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顺、李某刚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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