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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戈某某涉嫌赌博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关某某,小名“小阔”,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庄**村**号。2014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3日因赌博被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楼**楼**楼**单元**号,现住丰南区**镇**村。2006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4月5日被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8月4日间,被告人关某某伙同戈某某、董某某(已故)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邓某某、于某某、胡某某、李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丰南区一平房内以“押宝”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关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戈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兑换赌资,并在赌局加价售卖烟、水自行获利。期间,被告人关某某、戈某某、董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20年8月4日,丰南区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依法查禁,当场抓获被告人戈某某及参赌人员18人,收缴赌资3.8万余元。同年8月7日,被告人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戈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证人邓某某、胡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关某某、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戈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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