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荆州市荆州**局西城**中心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楼。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时为荆州市荆州区**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关某某受该局同事嫣某某的请托,为其登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社保信息的事项。关某某为此伙同已经从该局离职的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利用其在该局工作期间掌握的该局业务系统的管理员账号,并借助**即时通讯软件的远程协助功能非法侵入该局业务系统,违规登记了总计411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社保费用的信息。
2017年7月23日,荆州市荆州区**局在工作中发现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违规补缴社保费用的情况,至此案发。2018年4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主动到该局承认了上述事实,并且协助该局联系411名违规参保人员办理了退保或者变更投保。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同时将非法所得人民币86万余元全部退出。
经湖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鉴定,认定“荆州区**系统”属于国家事务类系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硬盘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荆州市荆州区**局提供的办理、修改业务系统的日志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湖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报告;6、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楼,联系电话:1897239****;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354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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