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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小区**号楼**。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于2018年9月26日被依法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11月30日被依法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祁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听取了值班律师赵群、姚珺婕和被害人祁兵、刘金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秋盛路34号姚千九年一贯制学校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刘金柱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豫Q****9的红色报废大货车,通过冒充车主出卖的方式,利用收购车辆人员的拖车将该车辆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630元。

2020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 来到苏家屯区花苑新村大门口北侧,将被害人祁兵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冉某某、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金柱、祁兵阳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提供的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交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交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 、张某某 现被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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