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农校路北段老城人中专学校附近,将黄某甲三辆货车及姜某某一辆渣土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四辆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880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窜在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杜营路口京博加油站,将张某甲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北湖壹号工地门口,将黄某乙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2800元。
4.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龙口镇爱华医院对面,将余某某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2000元。
5.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棠村镇龙王庙杜营路口京博加油站路边,将王某某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2200元。
6.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孙召镇王营村委陈庄“东海加油站”,将刘某某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900元。
7.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古吕大道与洪河大道交叉口“东湖壹号”工地南北路,将张某乙、付某某、葛某某、崔某某四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0700元。
8.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彩虹桥南头丁字路口,将杨某某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000元。
9.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现代越野车在新蔡县滨湖国际十字路口北300米,将郑某某一辆货车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800元。
10.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现代越野车在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东城创业广场门口,将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柴油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900元。
1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现代越野车在界首市田营振华鑫大道姜楼村委会路段时,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柴油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700元。
12.2019年09月27日,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现代越野车在临泉县经济开发区永恒钢化厂门口,将谭某某停放在工厂门口的一辆货车柴油油箱撬开后,使用工具将货车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色现代越野车一辆、油管、油袋、车牌等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黄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军艳
韩 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三百零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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