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廉江市**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无门牌号码),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6日补查重报;于同年9月1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月3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龙某某(上述二人均在逃)经合谋后,于茂名市**区“**酒店”12楼处利用名为“加拿大2.8”的境外赌博网站合股开设网络赌场,由被告人关某某参与赌场的日常管理及雇佣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上述三人均已判决)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并通过QQ聊天群招揽赌客及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与赌徒进行赌资交收。至2018年1月,为逃避打击,该赌场又转移至廉江市**农场**队**号龙某甲的家中继续经营。同年2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龙某甲、龙某乙及黄某某三人,缴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查明,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7日期间,该赌场的赌博QQ聊天群共有成员146人,涉案赌资金额为32975799.46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共领取分红约16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供述;物证;书证;指认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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