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关某某,绰号“**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号。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廉江市**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无门牌号码),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6日补查重报;于同年9月1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月3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龙某某(上述二人均在逃)经合谋后,于茂名市**区“**酒店”12楼处利用名为“加拿大2.8”的境外赌博网站合股开设网络赌场,由被告人关某某参与赌场的日常管理及雇佣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上述三人均已判决)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并通过QQ聊天群招揽赌客及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与赌徒进行赌资交收。至2018年1月,为逃避打击,该赌场又转移至廉江市**农场**队**号龙某甲的家中继续经营。同年2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龙某甲、龙某乙及黄某某三人,缴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查明,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7日期间,该赌场的赌博QQ聊天群共有成员146人,涉案赌资金额为32975799.46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共领取分红约16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供述;物证;书证;指认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