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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刘某甲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77********,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村**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社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宏玲,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在黑山县胡家镇102线北侧,被告人关某某开办一家名叫“**运货站”的配货站,伙同刘某甲对货车司机实施诈骗。关某某和刘某甲先通过“运满满”APP发布货物运输信息吸引货车司机来配货站,后刘某甲按照关某某指使与货车司机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备注“车上不超4米高”,使货车司机误以为货物装上车后,从地面上测量不超4米高,因而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并向配货站交付信息费、垫付运费等费用。后刘某甲联系关某某,由关某某充当“货主”将货车司机带到其事先准备好的超高木质托盘前,因货物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高度,司机无法运货,关某某和刘某甲以司机有货不拉违约为由扣留司机先前所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实施诈骗。2018年6月10日、6月20日、6月26日、7月6日、7月16日,关某某伙同刘某甲用相同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庞某某、孙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马某某2400元、1600元、1300元、1800元 、8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7900元,所骗钱款均被关某某、刘某甲挥霍。

2020年4月2日11时许,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一速8酒店内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同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讯问,关某某和刘某甲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对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货物运输协议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户口证明、情况说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孙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等笔录:马某某、陈某某、孙某甲、李某乙、庞某某辨认关某某和刘某甲的辨认笔录、刘某乙辨认关某某的辨认笔录、关某某、刘某甲指认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伙同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物装上车后高度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高度的事实,虚构货主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刘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陈胜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50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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