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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关浪平,男,1976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6052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某某马路镇X村X组X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20年5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浪平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关浪平在广东东莞打工时拿走工地的一支射钉机(器)和一些射钉弹,之后利用工地工场的机床、电动砂轮等工具制造了枪管、枪托、消声器等配件,经组装后制作成一支新的黑色铁质射钉枪(枪支嫌疑物)。后其在网上购买了钢珠弹、瞄准器等枪支配件,并把组装好的射钉枪和钢珠弹、瞄准器等枪支配件带回岑某某马路镇X村其家中存放。经鉴定,关浪平非法收藏的黑色枪支嫌疑物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浪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浪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子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关浪平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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