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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等二人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镇**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立志,曾用名王大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2********,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王立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关某某、王立志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轿车(车主:赵某某,车牌号码:辽******),租车后二人通过微信寻找买家,后了解到在昆明市官渡区有人收购,二被告人与买家协商好以72000元价格出售。后双方人员在本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二期“**大酒店”楼下交易时,被害人何某某发现车辆异常后报案。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7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王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3月1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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