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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8〕192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410203196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坊**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回族区民族****号院**单元**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月10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8119870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寇店镇**村**组。2018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2日、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以后,河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和洛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通过媒体宣传、散发广告、组织公益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上不特定客户吸收公众资金。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关某某到河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被告人关某某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824.1万元,剔除连续部分后为17585.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为2441.92万元。被告人关某某获取工资7.512万元,获取业务提成104.767973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到河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刘某甲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6.5 万元,剔除连续部分后为2473.5 万元,其中报案未兑付金额为475.15 万元。被告人刘某甲获取工资3.293169 万元,获取业务提成3.724814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资产管理协议、借款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吕某甲、庞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张某甲、吕某乙、周某甲、王某某、郭某某、郁某某、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傅豫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在河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和洛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办理存款业务和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楠楠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审计报告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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