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关子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江口镇园顶村头丢厝47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子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1日、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关子斌混入莆田市涵某某江口镇**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趁被害人黄某某家中举办婚礼之际,潜至二楼被害人黄某某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关子斌混入涵某某三江口镇**号被害人林某丙九家中,趁被害人林某丙九家中举办婚礼之际,潜至二楼被害人林某丙九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关子斌于2019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朱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丙九、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关子斌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子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19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关子斌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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