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8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撬窗进入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熊大爷饺子云吞连锁店,盗窃店内现金1020元。
2020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撬窗进入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1号晏悦老天桥熏鸡酱肉店,盗窃店内硬币37.5元,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在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鑫启运网吧被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网吧上网记录、充值记录、被告人照片、被查获硬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被告人关某某的地点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6.视听资料:被盗店铺视频监控、网吧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住宿查询、上网记录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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