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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关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街**镇**村**组,现住吉林市**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关某乘客车到蛟河市**镇,窜至**镇**住宅区,趁无人之时,翻墙跳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住宅院内,在仓库内盗窃螺丝刀(价值人民币3.00元)和锤子(价值人民币12.00元)各一把,用菜刀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在东侧卧室炕柜内盗窃一件女士**外衣。将盗窃所得螺丝刀和锤子扔到附近河中,将**外衣卖给出租车司机(现无法追回),获利2,500.00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关某乘客车到蛟河市**镇,窜至**镇**街**胡同,翻墙跳入被害人邱某某院内,从西屋窗户跳入室内,盗窃一把菜刀(价值人民币15.00),后持菜刀撬东屋窗户未果后离开,将菜刀丢弃在附近。后窜至**镇**街**路,翻墙跳入被害人于某某家院内,翻窗入室,未发现钱物后离开。后窜至**区,翻墙跳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住宅院内,未盗窃到钱物后离开。后又窜至**委**组,翻墙跳入被害人姜某某家住宅院内,翻窗入室,在炕柜内盗窃一条**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0.00元),一条**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0元)。四盒**牌香烟已返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关某乘客车到**镇,窜至**镇**住宅区,翻墙跳入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进入室内后李某某回家,关某逃离现场。后又窜至**镇**附近,翻墙跳入被害人马某某家住宅院内,翻窗入室,在东屋电视柜上盗窃**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0元),逃离现场后怕手机被定位,将手机扔到河中。后又在**镇**委附近,翻墙跳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住宅院内,翻窗入户,在东屋卧室炕床下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0.00元,在东屋炕柜内盗窃女士**外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0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950.00元)。**外衣、金项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现金用来购买一辆**轿车,与剩余人民币6,400.00元赃款均已扣押。

被告人关某在**镇共入户盗窃8起(3起未遂),盗窃款物总价值人民币21,330.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证明;(2)**街派出所证明;(3)吉林省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4)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姜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2)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指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刘某某、邱某某家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7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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