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77号
被告人关华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和七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华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关华池窜至本市福田区**广场建筑工地,趁人不备,将存放在该工地一楼楼梯间里面的一批电缆线盗走,后其销赃获利人民币1300元。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缆线市场价值人民币4300元。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关华池被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华池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3、送货单,发票,视频研判通报,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4、人像比对司法鉴定、价格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关华池的身份信息、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华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华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华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华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华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瑞明
检察官助理:林志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关华池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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