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关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号。201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4月21,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3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关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大道与**菜场交汇处,采取推行的方式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1辆蓝色杏鸽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
被告人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三轮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三轮车照片;2.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被告人关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珍荣
检察官助理:闵芮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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