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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关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社区****。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3年、2005年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2015年6月、2016年8月、2018年9月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九个月、十一个月、十个月,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王府商业街处,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的手机盗走。

当日17时许,被告人关某因有作案嫌疑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发地点投案并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因行迹可疑接警察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赃,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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