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东生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17号

被告人关东生(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住**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东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关东生与被害人李某甲在东莞市**镇**村**百货门前喝酒聊天,二人因小事发生争吵。后关东生纠集被告人韦某某(已判刑)、陆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场,李某甲也叫了被害人李某乙等人过来,双方发生打斗。关东生、韦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刀具、扫把、石头、啤酒瓶等工具参与打斗,李某甲、李某乙被关东生、韦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等一方持刀捅伤。关东生、韦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等人见对方受伤流血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所受损伤均为重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7日18时许在马蹄岗村综合市场附近将韦某某、陆某某抓获归案。2013年2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关东生网上追逃。2020年4月10日,关东生在东莞市**镇**社区**村因醉酒闹事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被发现属在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东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东生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73

附:1.被告人关东生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