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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19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单元**-**。2007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前判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为实施盗窃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坐客车到綦江区,于当日晚23时许开始通过手机导航在綦江城区查找网吧,欲伺机在网吧盗窃手机。2019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三楼风雷动网吧,趁该网吧52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吴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Apple iphoneXR A2108型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坐客车返回重庆后在重庆市石桥铺赛博广场一收购二手手机的游摊将所盗手机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59.20元。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路77号易麦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黑色Apple iphoneXR A2108型手机照片及被盗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购买手机发票、京东购买手机记录、价格认定协助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视频审看记录;

6.綦价认〔2020〕100号《关于被盗iphoneXR A2108型(64GB)手机一部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另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年9月25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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