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在福安市**乡**村**号,现租住福安市**街道**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王某乙等人在福安市大公馆KTV***包厢内唱歌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到该包厢内出台陪酒,兰某某向其转账1314元小费。23时许,兰某某与王某某共同乘坐出租车离开,兰某某要求出租车司机将车辆行驶至其租住的房屋附近路段,并以王某某所住的万隆宾馆就在附近为由骗其下车,将之带入自己位于福安市**街道**号三楼房间内,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强行将阴茎插入阴道内与之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书、接收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王某乙、张某某、雷某某、马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等;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苹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3册,检察材料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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