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兰某某(绰号‘老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5********,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一自建楼房**套房。因吸毒,于2016年2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和孟某某(已判决)一同向兰某某(已判决)出售两次合计重约3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全某某(已判决)租住的罗源县**镇**小区**区**号楼**单元房内拿到20个(重约20g)甲基苯丙胺并打电话邀请孟某某一起来到兰某某居住的罗源县**镇**修理厂宿舍。被告人兰某某以每克130元的价格将20个(重约20克)的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兰某某,毒资由兰某某和兰某某进行结算。
2.过了十几天后的一天,孟某某接到兰某某要购买10个(重10克)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兰某某询问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得到兰某某肯定答复后,兰某某和孟某某、兰某某在罗源县滨海新城二区门口汇合,由兰某某开车载着兰某某、孟某某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渡头村桥头处,兰某某下车步行回家去取货,孟某某和兰某某车上等待。过了一会儿,兰某某回到兰某某车上,将10个(重约10克)的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兰某某,毒资由兰某某和兰某某进行结算。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在罗源县**镇**村一自建楼房**套房家中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兰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全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公(白塔)现检字【2020】第00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指认等笔录:被告人兰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同案人员全某某、孟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兰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约达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县**镇**村一自建楼房**套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74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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