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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98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6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1997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4月24日减刑释放; 2006年11月21 日因犯绑架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 月26日减刑释放;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 2020年1月 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街**号**楼门口,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

2、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南岗地铁站D出口附近,将被害人吴某乙放在该处的1辆亨力佳牌电动自行车内的电池盗走。

3、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南岗地铁站C出口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自行车内的电池盗走。

4、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南岗地铁站C出口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牌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

5、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榕村西街一巷2号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池(价值人民币436元)盗走。

6、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双岗地铁站A出口附近,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鸿禧牌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

7、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大沙东地铁站D出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绿色建设牌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

8、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双岗地铁B出口附近,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捷致牌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

9、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区丰乐北路76号马路边,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粉色雅迪牌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

2020年6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剪刀1把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古某某的证言;4.搜查扣押材料;5.辨认材料;6.现场勘验材料;7.鉴定材料;8.刑事判决书等书证;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光碟1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材料》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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