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兰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90********,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腾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朝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荣腾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4月20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兰某、荣腾某采用背包带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J****的黑色东风580汽车从云南孟连县运输毒品至昆明。2020年1月7日凌晨在到达昆磨高速**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兰某随身携带的红色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净重2991.84克,平均含量为12.33%;从荣腾某随身携带的绿色帆布手提包内查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827.41克,平均含量为12.60%。被告人兰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兰某携带的毒品甲基笨丙胺净重2991.84克;荣腾某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827.41克;
2.书证: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
3.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荣腾某的现场盘问记录、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人体生物样本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荣腾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亮亮
2020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兰某、荣腾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拾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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