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兰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籍贯:贵州省仁怀市,出生地:贵州省仁怀市,政治面貌:群众,在校学生,贵州省贵阳**科学校大三学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组,现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被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与剑河县南寨乡**村*组村民彭某某通过婚介交友软件“伊对”加为好友聊天,后来二人加微信好友,相互聊天和视频。2020年5至6月,被告人兰某为归还自己的网贷和借款,先后虚构自己生病住院、被人追债和父母生病住院的事实,骗取彭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49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的家属和朋友主动代为退还34956元,剑河县公安局已将该款发还给彭某某,彭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兰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兰某的家属和朋友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安义
检察官助理 张兴来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现取保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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