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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兰*,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家住渭南市临渭区****家属院,2019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兰*以为常*孩子办理上渭南小学为由,骗取该常人民币6000元后自用,立案后已经将赃款退回并取得了其谅解。

     2、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兰*以为雷**孩子办理上前进路中学为由,骗取该雷人民币8000元用于自用,立案后已经将赃款退回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指控事实。被告人了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兰*提起公诉,量刑时请对其适用《刑法》七十七条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兰*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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