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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甲自称年幼时其所在大队配发了一支鸟铳,后其又从武平县**镇一男子手中购买了一支鸟铳,偶尔使用鸟铳打猎。2019年12月19日,武平县公安局永平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持搜查证前往武平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兰某甲家中搜查,在一楼杂物间查获一长一短两支鸟铳,后被告人兰某甲主动交出黑硝、黄药和铁珠若干,民警对上述查获物品依法扣押,并将被告人兰某甲口头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被告人兰某甲处查获的二支鸟铳均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鸟铳二支;2.书证:户籍证明、无持枪证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兰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7月3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扣押的枪支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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